内政部建筑研究所组织法
← | 内政部建筑研究所组织条例 | 内政部建筑研究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8月6日(现行条文) 2013年8月6日 2013年8月21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8月2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9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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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机关)
- 内政部为办理全国建筑研究发展业务,特设建筑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建筑政策发展及建筑法规之研究、建议。
- 二、建筑规划设计、使用管理及居住环境品质之研究发展。
- 三、建筑公共安全及防灾之研究发展。
- 四、建筑构造及结构工程之研究发展。
- 五、建筑生产、营造技术及工程品质之研究发展。
- 六、建筑智慧化、环境控制及节约能源之研究发展。
- 七、建筑设备、材料与工法之试验研究、检测验证、推广应用及测试。
- 八、各国建筑管理制度及建筑技术之引进、研究发展。
- 九、民间成立办理本条具自偿性、技术性及服务性等业务专责机构之推动及辅导。
- 十、其他有关建筑研究发展事项。
第三条 (正、副所长之设置)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比照教授以上之资格聘任;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