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訂定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12月30日
有效期:民國10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內政部台內空勤字第10270013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條;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施行

第 1 條(目的)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總隊長和副總隊長職責)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各組、中心、室及大隊)

本總隊設下列組、中心、室、大隊:

一、航務組,分三科辦事。

二、機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勤務第一大隊,分三隊辦事。

九、勤務第二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勤務第三大隊,分三隊辦事。

第 5 條(航務組)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機隊駐地及飛機配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航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四、與飛航管制機關聯繫及協議之訂定。

五、緊急救難起降場之調查、協調。

六、飛航組員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飛行員資格之檢定、鑑測。

八、隨機飛行查核、督導及追蹤考核。

九、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第 6 條(機務組)

機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機修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飛機性能提升及更新計畫之擬訂。

三、維護裝備、工具、航油補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航材採購、庫儲及帳籍管理之規劃、督導。

五、預防保養計畫之規劃、督導。

六、機務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機務相關證照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機務事項。

第 7 條(勤務指揮中心)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勤務指揮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揮管制及協調聯繫。

三、緊急應變小組與前進指揮所開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勤務人員服勤之規劃、督導。

五、演習及訓練之規劃、協調。

六、與支援單位間協議之訂定、執行。

七、共同勤務人員之訓練、指導。

八、陸空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8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計畫列管。

二、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四、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大隊事項。

第 9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 10 條(政風室)

政風室掌理本總隊政風事項。

第 11 條(主計室)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勤務大隊)

勤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之支援。

二、所屬各隊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其他有關勤務、業務事項。

第 13 條(分層負責)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