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2021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8日上午对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8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编制和改革办公室、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中明确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通报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需求和情况,共同做好净空保护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当地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情况和需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有关军事机关通报可能影响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当地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和高大建筑项目建设计划。”“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对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对破坏作战工程行为的处罚,应当更完善一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破坏作战工程伪装,阻断作战工程通道,将作战工程用于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8月1日。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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