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6月1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2021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6月8日上午對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6月8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司法部、中央軍委辦公廳軍委法制局、中央軍委編制和改革辦公室、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中明確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通報軍用機場淨空保護的有關需求和情況,共同做好淨空保護工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當地軍用機場淨空保護有關情況和需求。」「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有關軍事機關通報可能影響軍用機場淨空保護的當地有關國土空間規劃和高大建築項目建設計劃。」「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措施,督促有關單位對軍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高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設置飛行障礙標誌。」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六條對破壞作戰工程行為的處罰,應當更完善一些。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私自開啟封閉的作戰工程,破壞作戰工程偽裝,阻斷作戰工程通道,將作戰工程用於存放非軍用物資器材或者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以及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1年8月1日。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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