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五号
——2022年6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年6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光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一些重要问题与中央有关部门多次沟通研究,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到北京等地调研,通过视频方式听取互联网企业意见。王晨副委员长率队到公安机关调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还就修改方案征求了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6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注意处理好打击治理与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从实践看开展有效宣传防范是重要经验,建议草案加强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规定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二是增加金融机构、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和新闻媒体单位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的相关义务。三是扩大预警劝阻的责任主体,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电信、互联网企业的预警劝阻措施。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提出,防范利用金融系统非法转移资金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环节,建议进一步拓展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将涉诈监测治理对象由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扩展到数字人民币钱包、收款条码等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二是增加规定有关部门组织建立为用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便捷渠道。三是为保障监测识别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有效性,明确金融机构可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设备位置信息。四是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借此洗钱。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提高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罚款幅度,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惩处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增加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电话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限制措施,并增加限制措施情形。二是根据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践需要,增加规定对有关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三是对有关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

五、有的部门提出,国家正在按照规定推进试点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可以为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提供重新核验身份服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同时明确按照个人、企业自愿使用原则,是一种可供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企业选择适用的措施,不排斥现有核验措施的适用。

六、草案第三十一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一定情形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企业提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是主要侵权责任人,对相关行业企业设定民事责任应当慎重,同时要考虑对优化服务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有意见认为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与民法典的衔接性规定,不设定新的民事责任制度。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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