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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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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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基層立法聯繫點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一些重要問題與中央有關部門多次溝通研究,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的意見,到北京等地調研,通過視頻方式聽取互聯網企業意見。王晨副委員長率隊到公安機關調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23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還就修改方案徵求了公安部、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6月14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要注意處理好打擊治理與保護公民、組織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並規定相應法律責任。
二、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從實踐看開展有效宣傳防範是重要經驗,建議草案加強完善這方面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補充:一是規定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二是增加金融機構、電信企業、互聯網企業和新聞媒體單位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的相關義務。三是擴大預警勸阻的責任主體,增加其他有關部門和金融、電信、互聯網企業的預警勸阻措施。
三、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提出,防範利用金融系統非法轉移資金是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的重要環節,建議進一步拓展涉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鍊」治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補充:一是將涉詐監測治理對象由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擴展到數字人民幣錢包、收款條碼等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務。二是增加規定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為用戶提供查詢名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便捷渠道。三是為保障監測識別異常賬戶、可疑交易的有效性,明確金融機構可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設備位置信息。四是規定支付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完整、準確傳輸有關交易信息,防範電信網絡詐騙分子藉此洗錢。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提高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的罰款幅度,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人員的懲處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補充:一是增加對電信網絡詐騙分子使用電話卡、金融賬戶、互聯網賬號等的限制措施,並增加限制措施情形。二是根據打擊治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實踐需要,增加規定對有關涉電信網絡詐騙人員可以採取限制出境措施。三是對有關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罰款幅度作了調整。
五、有的部門提出,國家正在按照規定推進試點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可以為涉詐異常的電話卡、銀行卡、互聯網賬號提供重新核驗身份服務。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增加相應規定,同時明確按照個人、企業自願使用原則,是一種可供電信、金融、互聯網等行業企業選擇適用的措施,不排斥現有核驗措施的適用。
六、草案第三十一條對電信業務經營者、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一定情形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企業提出,電信網絡詐騙分子是主要侵權責任人,對相關行業企業設定民事責任應當慎重,同時要考慮對優化服務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也有意見認為企業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與民法典的銜接性規定,不設定新的民事責任制度。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6月2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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