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六号
——2024年11月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1月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春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监督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的意见;到江西、浙江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及时对监督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草案第七条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作了规定。有的意见提出,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应当统筹考虑各种监督方式,增加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社会关切,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代表提出,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每年听取和审议环境保护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已经实现常态化、固定化,建议在监督法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修正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情况报告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应当明确常委会每年听取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执法检查有很多好的实践做法,如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等,建议在监督法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四章增加一条规定:“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五、有的意见提出,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等对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作了规定,建议在监督法中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就修正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正草案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吸收实践经验,对健全人大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修正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经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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