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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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六号
——2024年11月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11月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5日下午对关于修改监督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议将这一精神在监督法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中增加“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建议将这一做法在监督法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现行监督法第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改决定草案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跟踪监督作了规定。实践中,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也有跟踪监督的做法,为进一步增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实效性,建议增加跟踪监督的有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经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公布之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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