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17日下午对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修改与司法部进行了沟通,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在上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议在鼓励和支持的对象中增加“律师事务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对法律援助的形式作出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其中规定的诉讼代理与非诉讼代理,进一步明确关系和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四项“国家赔偿、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及其非诉讼代理”修改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关系公民重大权益,建议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中增加这项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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