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17日下午對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18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草案修改與司法部進行了溝通,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律師、法律援助志願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更好地保障律師在上述地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建議在鼓勵和支持的對象中增加「律師事務所」。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對法律援助的形式作出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其中規定的訴訟代理與非訴訟代理,進一步明確關係和範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四項「國家賠償、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及其非訴訟代理」修改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

三、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規定,在一定情形下,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關係公民重大權益,建議在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情形中增加這項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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