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七号
——2023年10月2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3年10月2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下午对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1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宣传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中的“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修改为“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应加强对爱岗敬业精神的宣传,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增加相应内容。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更好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列“传统技艺”,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功能。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所列群团组织中增加“残疾人联合会”,在第二十九条所列重要节日中增加“中国农民丰收节”。

在常委会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具体修改意见,并建议有关方面加强法律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爱国主义教育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草案充分体现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精神,有些建议在有关法律中已有规定,有些在草案有关规定中已包含、体现,有些可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细化、明确、创新。建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加强本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加大组织指导力度,推动落实法律规定的职责任务和举措,形成浓厚氛围,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充分体现立法的效果。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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