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七号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骆 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和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文博单位、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到新疆、山西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宣传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充实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六条中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宗教方面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七条中增加规定: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二是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规定: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爱国情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加坚定文化自信方面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将爱国主义教育体现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有关条款中增加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教材中,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感染力等内容。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将对台湾同胞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单独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神圣职责的认识,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充实、完善:一是,在第五条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应遵循的原则中强调“注重实效,全民参与”;二是,在第十一条中增加军队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三是,在第十八条中增加宣传和培育运动员等为国争光行为的规定。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中央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方式,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和平台载体,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实施。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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