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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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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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四川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多次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制定能源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适应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的需要,有必要增加国家推动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中规定,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清洁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核能发电较稳定,与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有所不同,建议将“清洁能源”修改为“可再生能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条作相应修改。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能源服务,有利于促进能源用户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国家“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能源用户应当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定用户应当参与能源需求响应的内容,以适应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的需要。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通过实行阶梯电价、气价等相关制度来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本条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二款中增加规定能源用户应当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二是在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国家通过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能源供应企业的保供义务作了规定,第六十八条对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强化能源供应企业的义务,增加能源供应企业“不得违法收取费用”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对能源应急预案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加强跨省的能源应急工作,建议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增加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
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对因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接入、使用发生的争议,可以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有的地方提出,除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也可以对省内的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等争议进行协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规定的争议协调部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反制有关国家对我新能源产业采取歧视性措施,有必要增加相关规定,充实能源领域法律工具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参考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增加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或者其他能源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企业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把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作为立法主基调,立足于我国能源结构的基本国情,为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完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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