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六号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光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校和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内蒙古、新疆等地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能源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一条规定了能源法的立法目的。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规定宪法为该法的立法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的“制定本法”前增加规定“根据宪法”。

二、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优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党中央有关实现“双碳”目标任务的部署,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调整补充。有的部门、单位建议,增加能源用户在节约能源、参与绿色能源消费等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二是增加规定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三、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应当建立在安全可靠有序的基础上。有的地方提出,“低碳能源”和“高碳能源”的概念不易界定,规定“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四、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增加规定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内容,进一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三条规定:一是明确“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国家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三是明确“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配套的电网建设非常重要,建议增加规定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有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储能技术的应用,对提高电网的调节能力和稳定性、安全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增加有关促进储能发展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七、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国家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有的部门、地方和单位提出,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有助于促进绿色能源消费,建议增加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八、草案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有的部门、地方和单位提出,“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的规定含义不够明确,建议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

九、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或者调查。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政府制定、调整有关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价格法等法律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十、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对能源供应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处分的法律责任,并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以下修改:一是对能源供应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将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处罚,由处相关主体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的一些概念比较专业,建议在“附则”中增加规定这些概念的定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非化石能源”、“生物质能”、“氢能”等概念的定义。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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