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9月1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六號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周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能源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各省(區、市)、部分設區的市、基層立法聯繫點、部分高校和全國人大代表等徵求意見,並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有關企業、基層立法聯繫點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內蒙古、新疆等地調研,並就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1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司法部、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2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能源法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草案第一條規定了能源法的立法目的。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增加規定憲法為該法的立法依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該條中的「制定本法」前增加規定「根據憲法」。

二、草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優化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推動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根據黨中央有關實現「雙碳」目標任務的部署,對相關規定作進一步調整補充。有的部門、單位建議,增加能源用戶在節約能源、參與綠色能源消費等方面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將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建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快構建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體系。」二是增加規定能源用戶應當「依法履行節約能源的義務,積極參與綠色能源消費,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三、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規定,國家「有序推動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應當建立在安全可靠有序的基礎上。有的地方提出,「低碳能源」和「高碳能源」的概念不易界定,規定「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沒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家「推進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

四、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建議,增加規定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氫能等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內容,進一步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三條規定:一是明確「國家推進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並舉,加快風電和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支持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就近開發利用,合理有序開發海上風電,積極發展光熱發電。」二是規定「國家鼓勵合理開發利用生物質能,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發電、生物質能清潔供暖和生物天然氣。國家促進海洋能規模化開發利用,因地制宜發展地熱能。」三是明確「國家積極有序推進氫能開發利用,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配套的電網建設非常重要,建議增加規定加強電源電網協同建設,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有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加強電源電網協同建設,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對清潔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

六、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儲能技術的應用,對提高電網的調節能力和穩定性、安全性發揮了重要作用,建議增加有關促進儲能發展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合理布局、積極有序開發建設抽水蓄能電站,推進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發揮各類儲能在電力系統中的調節作用。」

七、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規定,國家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有的部門、地方和單位提出,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制度,有助於促進綠色能源消費,建議增加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家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

八、草案第三十三條中規定,國家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實行分開經營。有的部門、地方和單位提出,「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實行分開經營」的規定含義不夠明確,建議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家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

九、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規定,制定、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能源價格,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成本監審或者調查。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政府制定、調整有關能源價格,應當遵守價格法等法律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制定、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能源價格,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十、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建議,對能源供應企業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拒絕或者中斷能源供應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處分的法律責任,並對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未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等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並提供能源輸送服務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作以下修改:一是對能源供應企業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拒絕或者中斷能源供應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是將對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未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等經營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並提供能源輸送服務的處罰,由處相關主體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二倍以下的罰款」。

十一、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規定的一些概念比較專業,建議在「附則」中增加規定這些概念的定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附則」中增加規定「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非化石能源」、「生物質能」、「氫能」等概念的定義。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9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