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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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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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6月2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5日下午对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会计法有关条款中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修改为“内部控制制度”,将“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修改为“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做好与其他法律有关规定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作相应修改。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7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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