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1日于北京市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8年)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编辑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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