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7年7月1日於北京市
(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1998年)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
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編輯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下列全國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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