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31日于北京市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届#第四十号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二、删去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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