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10月31日於北京市
(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上)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屆#第四十號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2000年)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合作企業可以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進口本企業需要的物資,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合作企業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二、刪去第二十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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