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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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谦关于我国加入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和声明保留的通知》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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