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2013年10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熊本签署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