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2010年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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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管辖权。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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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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