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2010年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年/第六号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管辖权。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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