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決定 2010年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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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
二、根據《公約》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確立《公約》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管轄權。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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