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
(2005年8月28日通过) 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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