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第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年/第30号

(2005年8月28日通过) 附:

  1.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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