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隊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約的决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
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隊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約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6年11月5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約的决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五六年/第四十号
(1956年11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50次会議通过)

1956年11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50次会議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隊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在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隊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約的同时,决定对该公約第十条作如下保留:

拘留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或医务人員及随軍牧师的國家請求中立國或人道主义組織担任应由保护國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國政府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将不承認此种請求为合法。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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