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
(1960年1月21日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14号)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谢觉哉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建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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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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