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任免問題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任免問題的決定
(1960年1月21日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二屆第14號)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謝覺哉院長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任免問題的建議,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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