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程序的决定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程序的决定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了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经过什么程序产生的问题,决定:

  为适应工作需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省革命委员会通过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追认。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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