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產生程序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產生程序的決定 |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廢止 |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了安徽省革命委員會提出的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經過什麼程序產生的問題,決定:
為適應工作需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省革命委員會通過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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