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7月2日于北京市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前,为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现平稳过渡,进行各项有关准备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由内地和香港的各方面人士和专家组成,其中香港委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后结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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