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

建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尽早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委员会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3年3月31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三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0号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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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委员会的议案,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关于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规定,考虑到1997年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时间日益临近,为了保证1997年的平稳过渡,有大量的准备工作需要进行,决定:授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着手进行各项有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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