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的決定

建議八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決議,儘早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預備工作委員會的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關於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3年3月31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3年/第三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10號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的決定

編輯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預備工作委員會的議案,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關於1996年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規定,考慮到1997年我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時間日益臨近,為了保證1997年的平穩過渡,有大量的準備工作需要進行,決定:授權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着手進行各項有關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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