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一号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文卫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64件,分别由19个代表团部分代表共计1993人次提出,其中教育方面24件、科技方面5件、文化方面11件、人口卫生方面24件,共涉及35个立法项目和1个监督项目。

教科文卫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栗战书委员长关于高质量做好代表议案工作的指示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议案办理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议案办理工作质效。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各领域分专题均由副主任委员牵头负责,多位委员参与办理,压实工作责任。每季度召开专门会议,听取议案办理情况,跟踪进展,协调问题,推动工作落实。二是开展综合分析,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有关单位协同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梳理议案,深入分析议案内容和特点。注重与立法、监督等工作相结合,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赴6省市开展专题调研,召开11场次视频座谈会议,深入了解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期盼。三是加强与代表交流,认真沟通反馈。通过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召开座谈会和赴代表所在地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与代表面对面交流互动(含视频),做到办理过程与每一件议案的领衔代表沟通、办理结果向每一位领衔代表反馈。

2021年10月22日,教科文卫委召开第35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审议,艾力更·依明巴海、蔡达峰副委员长参加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35件议案提出的15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或纳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其中1项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项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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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修改(废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3件(已审议通过)。

2. 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议案2件(已提请审议)。

3. 关于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议案5件(已提请审议)。

4. 关于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3件。

5. 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5件。

6. 关于修改学位条例的议案1件。

7. 关于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

8. 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

9. 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4件。

10. 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议案1件。

11. 关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议案1件。

12. 关于制定药师法的议案1件。

13. 关于修改献血法的议案3件。

14. 关于修改中医药法的议案3件。

15. 关于修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议案1件。

二、17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适时开展相关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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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议案3件。

2. 关于制定终身教育相关法律的议案3件。

3. 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1件。

4. 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议案1件。

5. 关于制定红色文化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4件。

6. 关于制定全民阅读法的议案1件。

7. 关于修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议案1件。

8. 关于制定护士法的议案2件。

9. 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议案1件。

三、6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建议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时统筹考虑、充分吸收采纳代表议案所提出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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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制定学校安全法的议案1件。

2. 关于制定在线教育法的议案1件。

3. 关于制定老年教育法的议案1件。

4. 关于制定太行山保护法的议案1件。

5. 关于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的议案1件。

6. 关于制定儿童用药法的议案1件。

四、5件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加大现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对立法开展调研论证,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认真吸收代表建议,以解决议案所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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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议案1件。

2. 关于制定传统木板年画艺术保护法的议案1件。

3. 关于制定孝文化促进法的议案1件。

4. 关于修改疫苗管理法的议案1件。

5. 关于制定民办医疗促进法的议案1件。

五、1件议案提出的1个监督项目,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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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开展民办教育促进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上述64件议案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审议意见,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4件,涉及35个立法项目、1个监督项目。2021年10月22日教科文卫委召开第35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35件议案提出的15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或纳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其中1项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项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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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代表团周海波等36名代表提出关于废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1件(第96号),湖南代表团欧阳赏莲等30名代表、黑龙江代表团丰晓敏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2件(第163号、第260号)。议案提出,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一些规定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二孩政策仍缺乏强有力的政策配套和制度激励,“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等一些概念滞后,对“失独家庭”的保障规定过于原则,建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必要的修改,以适应人口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配合司法部等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展了修订工作。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了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议案所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已经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我委将密切关注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法律贯彻落实工作。

2、河北代表团武志永等30名代表、吉林代表团秦和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议案2件(第130号、第364号)。议案提出,职业教育领域存在政府部门多头管理、校企合作机制不完善、产教对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建议加快修改职业教育法,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明确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适当发展本科、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规定经费投入责任和标准,建立就业准入制度,增设高等职业教育工士学位,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等。

修改职业教育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1年5月,国务院将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该草案。我委将继续配合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做好修改工作,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意见和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尽早完成修法工作。

3、上海代表团陈鸣波等30名代表、广东代表团陈瑞爱等53名代表、安徽代表团罗平等31名代表、浙江代表团郑杰等31名代表、河北代表团祝淑钗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议案5件(第2号、第39号、第359号、第360号、第416号)。议案提出,科技进步法1993年颁布、2007年修订,对于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面对世界新竞争格局和我国新发展阶段,科技进步法亟需在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基础研究、创新主体、科技人才评价激励、资源配置、支撑保障、跨区域合作、诚信伦理等方面予以修订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强国建设的新要求。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是经党中央批准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栗战书委员长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王晨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提出工作要求,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蔡达峰副委员长带队开展调研。我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牵头会同科技部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修法工作领导小组,扎实有序推进修法工作。修法工作过程中,注重加强与议案领衔代表联系沟通,我委专门召开视频会议,集中听取了5件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充分研究吸纳所提出的立法建议。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我委形成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已经在草案中得到反映。我委将继续配合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做好修改工作,认真研究吸纳代表建议和各方面意见,加快修法进程。

4、河北代表团乞国艳等30名代表、湖北代表团周洪宇等31名代表、山西代表团姚武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3件(第348号、第386号、第462号)。议案提出,学前教育仍是我国教育领域的短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入园难、收费高等问题依然困扰着人民群众。代表认为,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制定学前教育法,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发展方针、政府职责和管理体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制定学前教育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教育部已完成起草工作,于2021年4月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司法部还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对草案稿不断修改完善。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湖南代表团庹勤慧等30名代表、广西代表团黄花春等31名代表、重庆代表团刘希娅等30名代表、湖北代表团周洪宇等31名代表、河北代表团尤立增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5件(第129号、第338号、第342号、第344号、第350号)。议案提出,教师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建议修改教师法,进一步明确教师法律地位,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和管理制度,厘清教师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保障,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依法促进教师队伍健康发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教师法列为立法规划项目。教育部已形成教师法修订草案初稿,目前正在修改完善。教育部认为,代表们所提出的建议与修订草案的考虑大多一致,将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吸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将充分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键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修订教师法的工作。今年,教科文卫委在协助常委会做好听取国务院关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工作过程中,开展了立法调研。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辽宁代表团杨松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学位条例的议案1件(第81号)。议案提出,学位条例对建立学位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全面修改。建议将名称修改为学位法,重新设计篇章结构,增强权利保障内容,授权高校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明确学位授予标准中应包括政治标准和品行标准等内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学位条例列为立法规划项目。教育部已已完成起草工作,于2021年11月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司法部正在修改完善中。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河北代表团张汝财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156号)。议案对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必要性、重要意义、政策条件和已有工作基础等作了充分阐述,建议加快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工作步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其列为立法规划项目,由国务院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该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文化和旅游部已于2019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目前,司法部与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正在抓紧调研,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稿。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8、河北代表团陈凤珍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17号)。议案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已不适应当前文物保护利用的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强化政府责任,扩大社会参与,拓展文物利用途径,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等。

修改文物保护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由国务院牵头起草法律草案并提请审议。国家文物局已于2021年2月向国务院报送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司法部和国家文物局正在抓紧调研,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稿。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9、上海代表团陈靖等30名代表、广东代表团阎武等37名代表、黑龙江代表团方同华等30名代表、福建代表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4件(第1号、第23号、第259号、第298号)。议案提出,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现行法律的短板弱项,建议对法定传染病病种、传染病预警、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尽快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全面修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依法防控,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要求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启动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成立了由艾力更·依明巴海、陈竺、蔡达峰三位副委员长牵头的传染病防治法评估修改工作专班,并将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由国务院负责提请审议。工作专班领导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工作,按计划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于2020年6月底提出了传染病防治法评估报告,同时对传染病防治法修改提出了具体建议,已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参考。

2020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向司法部报送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会议明确按照立法计划积极推进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工作,修改完善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按程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司法部正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疾控体系改革相关要求对修订草案进行完善。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安徽代表团张莉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议案1件(第293号)。议案提出,国境卫生检疫存在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传染病病种目录不健全、传染病患者入境管控不严等问题,建议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进一步明确国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与动物疫病检疫的联防联控,实行传染病病种动态管理,强化传染病患者的入境管控措施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工作,将其作为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重点之一,成立了由曹建明、艾力更·依明巴海、蔡达峰三位副委员长牵头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工作专班,将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由国务院负责提请审议。工作专班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工作,加快立法进程。

海关总署、司法部贯彻工作部署要求,认真开展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各项具体工作。在海关总署报送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基础上,司法部经过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1、河北代表团陈树波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议案1件(第146号)。议案提出,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中预防体系有待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基于大数据的疫情预警、决策制定、响应实施、应急救治等全链条工作的衔接性、动态性、及时性有待进一步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人员、设备、设施还存在一定短板和弱项,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将其列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工作部署,及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工作。在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践经验和新冠肺炎疫情应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进一步充实完善法律草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河北代表团马永平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药师法的议案1件(第174号)。议案提出,我国居民不合理用药问题普遍存在,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药师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建议加快制定药师法,依法保障药师处方监督权,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药学服务需求。

制定药师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药师法草案。目前药师法(送审稿)已经形成。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3、河北代表团鲍守坤等31名代表、山西代表团杨林花等30名代表、河北代表团侯华梅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献血法的议案3件(第136号、第299号、第376号)。议案提出,社会各界对无偿献血的认知度和参与性不断提高,采供血机构年采血量、临床用血量持续增加。建议修改献血法,调整献血者年龄、献血间隔、献血量,完善制约采供血和用血的相关制度规定,鼓励公民积极献血。

修改献血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初步形成了献血法修订草案。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4、河北代表团张军等30名代表、浙江代表团陈玮等34名代表、河南代表团庞国明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中医药法的议案3件(第143号、第164号、第257号)。议案提出,现行中医药法在发展中医药理论、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知识、打击抹黑中医药行为等方面存在不足,建议适时修改,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鼓励中医药理论研究,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力度,普及基层的中医药健康医疗服务网点建设,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临床疗效评价体系。

中医药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中。目前,国家中医药局正在组织开展完善中医药法相关制度研究,重点开展中医药管理体系、中医医疗服务、中医药科技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中药产业等方面的研究,同时系统评估中医药法配套制度的实施情况,协调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中医药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于2021年对中医药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中医药法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5、福建代表团郑奎城等39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294号)。议案提出,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公共卫生领域存在许多短板,建议修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加强以疾控机构为主的专业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责,推动预防医学等学科发展,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列入已纳入修改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以及推进实施医师法、护士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时认真研究吸纳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司法部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结合议案所提建议,就修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行研究论证,并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我委建议有关部门在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时充分研究吸收采纳代表议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适时启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修改工作。

二、17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适时开展相关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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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辽宁代表团王家娟等30名代表、北京代表团唐海龙等31名代表、江苏代表团葛道凯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议案3件(第78号、第334号、第349号)。议案提出,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是社会高效运转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条件,当前语言文字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新需求,建议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规范和加强网络用语、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地位,强化各级政府依法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责任。

为适应社会语言生活新变化,回答解决新问题,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时效性,教育部成立语言文字立法课题组,围绕修法工作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已研究形成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初稿。草案初稿着重从进一步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加强网络空间语言文字监管、积极应对社会语言生活中外国语言文字过多过滥现象、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执行力等方面进行修改。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所提建议,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调研论证、完善法律草案,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17、河南代表团马玉霞等30名代表、买世蕊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终身教育法的议案2件(第325号、第371号)、湖北代表团周洪宇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终身学习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339号)。议案提出,终身教育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存在许多短板,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求。目前,我国福建、上海等地的地方立法实践,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立法经验。建议制定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促进)法,将终身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级政府职责,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提供体制、机制和资源保障,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部分领衔代表已是连续多年提出这一主题的议案。

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于2013年启动终身教育立法研究,经过广泛调研已完成草案初稿,下一步将根据中央决策部署,从全民学习的角度,认真吸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相关法律衔接、现有制度整合和健全终身学习保障体系等重点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努力推动终身学习立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委认为应进一步加强立法研究,及时总结有关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中增加终身教育有关内容和制度设计,同时积极开展终身教育立法研究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18、陕西代表团崔荣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1件(第387号)。议案提出,高校和科研机构学术造假事件时有发生,建议修改高等教育法,将有违背学术道德等情形的高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其不得参与资格认定、职务晋升、聘任等;对已取得的资格、职务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国家一直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近年来结合实际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明确要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造假行为“零容忍”。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规定。教育部在研究修改教师法的过程中,将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师风及学术道德等内容。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在修改教师法、学位条例等相关法律时积极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积极开展高等教育法修改研究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19、黑龙江团陈佐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351号)。议案提出,培训教育发展较快,存在应试导向、虚假宣传等问题,社会反响强烈。建议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培训教育”专章,明确培训教育机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培训教育机构的设立、运营及监管机制。

近年来,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广受关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从坚持从严审批机构、严禁资本化运作、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严控学科类培训机构开班时间、学科类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等几方面全面规范了校外培训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方面的相关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委认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双减”意见的实施力度,加强行业监管,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同时积极开展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上海代表团杲云等30名代表、刘艳等30名代表、山西代表团姜四清等30名代表、江苏代表团龙翔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红色文化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4件(第22号、第281号、第280号、第377号)。议案提出,党中央高度重视红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然而目前实践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红色遗迹所有权问题、对保护对象的界定问题、红色文化载体与文物的区分问题、保护红色遗迹与城市建设如何进一步协调等,应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加强红色文化的保护利用。

有关部门认为,通过立法加强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非常必要,议案所提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一些省(市)已经出台了有关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经验。我委认为,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提出该议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有关部门结合目前开展的修改文物保护法和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工作,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同时积极开展红色文化保护立法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1、河北代表团陈凤珍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全民阅读法的议案1件(第282号)。议案提出,阅读是民族精神发育和文化传承的基本途径,建议制定全民阅读法,建立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覆盖城乡、实用便利、服务高效的全民阅读设施,支持和保障全民阅读设施免费开放、运营和服务使用,保障公民的基本阅读权利,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2020年10月,中宣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全民阅读工作的意见》,确定了促进全民阅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阶段性目标等。中宣部认为,要结合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开展全民阅读立法调研论证工作。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2、北京代表团齐玫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议案1件(第378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第二十五条增加“对于民间筹建公共文化设施,政府在一定条件下,采取出租等方式,有偿为其提供必要的、适宜的场所”,使民间筹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得到有效保障和有力支持。

有关部门认为,民办博物馆是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形式,2015年颁布实施的《博物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民办博物馆的设立、管理、服务均有明确规定,议案所提建议对推动解决制约非国有博物馆馆舍场地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用地难”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切实促进民办博物馆建设,同时积极开展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3、湖南代表团胡春莲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护士法的议案1件(第138号)和河南代表团黄玉梅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执业护士法的议案1件(第434号)。议案提出,护理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护理人员劳动强度大、职业风险高、待遇和社会地位较低,建议制定(执业)护士法进一步明确护士的权利义务、严格护士准入制度,扩展护士的执业空间,明确医疗机构护士配备标准,确立相关激励奖励制度,维护护士合法权益。

国务院于2008年1月颁布护士条例,并于2020年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实施护士条例,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执业安全,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管理,推进卫生行业职称改革,不断推进护理事业发展。司法部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结合议案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就制定护士法的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依法保护包括护士在内的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专章明确医疗卫生人员的权利义务。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工作,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启动护士法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4、陕西代表团崔荣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议案1件(第410号)。议案提出,外卖行业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迫切需要依法规范管理,建议修改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材料、许可证、经营场地等进行核实。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压实主体责任,开展“网络市场监管”、“打击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我委促请有关部门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监管,及时启动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工作,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三、6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建议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时统筹考虑、充分吸收采纳代表议案所提出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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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河北代表团陈凤珍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学校安全法的议案1件(第347号)。议案提出,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学校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建议制定学校安全法,推动学校安全管理法治化,形成有法可依、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科学规范的学校安全管理局面,依法减少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和社会和谐稳定。

学校安全尤其是学生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近年来,与学校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不断完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正在制定的学前教育法草案,专门对幼儿园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教育部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到严格执法、妥善处理纠纷,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我委建议有关部门在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力度时,及时开展制定学校安全法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同时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充分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

26、山西代表团牛三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在线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303号)。议案提出,全国在线教育行业规模发展较快,但意识形态教育管控存在监管盲区,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师资造假、维权困难等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制定在线教育法,规范在线教育市场行为,维护线上教学秩序,保障在线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在线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在线教育内容丰富、受众广泛,为广大人民群众拓展知识技能,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提供了便捷途径。近年来,教育部、工业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跨部门协同,从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在线教育内容、价格违法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做好在线教育联合监管。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办学的行为也予以规范。我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开展制定在线教育法的立法调研,并在相关法律修订时充分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

27、福建代表团陈紫萱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老年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363号)。议案提出,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精神文化和学习需求增长较快,促进发展老年教育的任务较为紧迫。建议制定老年教育法,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和相关机构,依法保障老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加快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老年教育快速发展,已初步形成多部门共同推动、多种形式的发展新格局。教育部已开展的终身教育立法研究中,考虑将老年教育的相关内容纳入终身学习立法中。我委同意教育部的意见,已促请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老年教育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同时在起草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时充分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

28、河北代表团陈凤珍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太行山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68号)。议案提出,太行山对中华文明的产生、延续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制定太行山保护法,依法保护、开发太行山资源,弘扬和传承太行山文化。

2020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太行山旅游业发展规划(2020—2035)》,全面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加强太行精神保护传承弘扬,充分发挥旅游业在太行山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太行山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加大对规划文件实施指导和协调力度,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相关法律问题。建议有关部门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修改文物保护法和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工作,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

29、安徽代表团陈静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92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不少中草药项目被外国企业抢先在海外申请了专利。建议尽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国家中医药局高度重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近年来加快研究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已形成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我委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同时,在修改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时,充分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创新发展。

30、江苏代表团李甦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儿童用药法的议案1件(第336号)。议案提出,儿童用药存在供给不足、类型短缺、用药信息不全、不良反应率较高等突出问题,成为我国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建议制定儿童用药法,从鼓励研发、促进生产、完善采购、合理使用等方面系统解决儿童用药保障问题,完善儿童药的流通、招标采购、定价、临床使用等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儿童用药法治保障,组织启动儿童用药方面立法可行性研究,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同时,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发创制,加大审批研发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强儿童合理用药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不断提高儿童合理用药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儿童用药问题,在修改药品管理法时已对相关问题做了规定。我委已建议将儿童健康(含用药)促进工作情况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以回应代表关切。同时结合监督工作计划,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切实解决儿童用药安全问题。

四、5件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加大现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对立法开展调研论证,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认真吸收代表建议,以解决议案所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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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河南代表团买世蕊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议案1件(第372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地方已推行十二年或十五年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法“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规定已滞后。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加大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领域的投入力度,延长义务教育年限,逐步将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教育部认为,目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均对义务教育学制做了明确规定,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在必要性和可行性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国义务教育普及时间较短,巩固提高任重道远,学前阶段和高中阶段的普及水平与强制性的要求也有较大差距,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条件还不充分。同时,延长义务教育年限也可能影响到不同学段学制变化、教育教学内容调整、中高考改革等问题,需要长期准备、周密谋划,现阶段应贯彻实施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同时支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加快高中阶段教育普及。财政部认为,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不同教育阶段投入机制和面临的改革发展任务,应审慎研究延长义务教育年限问题。下一步将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加快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我委认为,学制是教育基本法律制度,是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综合性问题。建设高质量教育需要加快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的目标。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考虑代表的关切和意见,深入开展相关法律制度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2、河南代表团买世蕊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传统木板年画艺术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67号)。议案提出,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建议制定传统木板年画艺术保护法,将濒临失传和面临被破坏危险的传统年画文化遗产列入优先保护名单,依法加强抢救保护。

有关部门认为,2011年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涵盖了木板年画艺术,首部针对年画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起施行,下一步将跟踪条例施行情况,支持、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加强木板年画保护立法研究,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中的意见和建议,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细化完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大对包括传统木版年画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力度。

33、河南代表团买世蕊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孝文化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418号)。议案提出,孝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家庭伦理的核心。建议制定孝文化促进法,将重阳节定为“中华敬老节”,并作为法定节假日;将孝文化全方位融入教育各环节。

有关部门认为,议案所提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要对其具体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探索制定出台孝文化的地方性法规。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加强对孝文化的立法研究,细化完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强化贯彻实施工作,加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弘扬力度,把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34、山东代表团周云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疫苗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258号)。议案提出,目前存在疫苗的供应信息公开不充分,偏远地区的居民难以及时、便捷地接受疫苗接种服务,部分地区的冷链管理技术水平有待完善等问题,不利于保障疫苗的质量以及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建议对疫苗管理法进行修改,建立健全疫苗接种预约体系,确立疫苗存储和运输的技术标准,强化疫苗存储、运输、接种等相关机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现行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文件中的规定基本涵盖了疫苗储存、运输的各个环节,符合疫苗流通监管实际,在保障疫苗流通持续合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抓紧制定《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拟对疫苗生产、委托生产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相关主体开展的疫苗销售、配送、储存、运输等流通活动作出进一步要求。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法律实施和配套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健全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使疫苗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和规范,切实加大疫苗管理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以解决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

35、陕西代表团崔荣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民办医疗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409号)。议案提出,目前存在民办医疗机构权益保障不充分,政府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约束力有限、市场乱象频发,民办医疗机构竞争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制定民办医疗促进法,规范民办医疗机构相关标准,明确民办医院定位,保障民办医疗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国家卫生健康委认为,社会办医作为医疗领域民营经济的重要形式和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补充。2019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等六个方面入手,提出了二十二项具体政策措施。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加强政策评估和地方调研,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措施,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力度,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有效整治议案反映的一些乱象,切实保障民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五、1件议案提出的1个监督项目,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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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山西代表团牛三平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开展民办教育促进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415号)。议案提出,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民办教育促进法执法检查,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平等地位、政策落实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2002年审议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2016年、2018年三次对法律作出修改。在开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时,都将民办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检查内容。我委将促请教育部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同时密切关注民办教育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相关研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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