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1999年)

本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被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2009年)废止。
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1999年7月12日
发布机关: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发布于卫医发〔1999〕第335号
有效期:1999年7月12日—2010年1月1日(不含本日)
2009年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第三条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五条 国家“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临床供血达到100%由无偿献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第六条 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的获得者。“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经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表彰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附则: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两次计划,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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