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1999年)

本辦法已於2010年1月1日被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2009年)廢止。
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1999年7月12日
發布機關: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發布於衛醫發〔1999〕第335號
有效期:1999年7月12日—2010年1月1日(不含本日)
2009年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獎項分為:「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第三條 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分為金、銀、銅獎,分別獎勵自願無償獻血達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無償獻血者。

第四條 國家「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車、採血設備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單位;捐款3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設備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個人;長年為無償獻血事業提供公益性服務和宣傳的單位及個人;以其它形式為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及部門。

第五條 國家「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以獎勵臨床供血達到100%由無償獻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

第六條 由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有關部門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所報評材料進行審核、評定。

第七條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表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無償獻血促進獎」和「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的獲得者。「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銅獎)」獲得者經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審批後,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聯合進行表彰。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表彰獎勵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也適用於華僑、港澳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自行廢止。

附則:獻血量的計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兩次計劃,成份血每一個機采單位按四次計算。

《獻血法》頒布前無償獻血次數可累加計算。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個人獲獎殊榮供其他部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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