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制定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11月11日 |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廢止 |
(1955年11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
1955年11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議:批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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