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11月11日 |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廢止 |
(1955年11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
1955年11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議:批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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