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公元2000年澳門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公元2000年澳門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
制定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8年9月19日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
发布机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发布于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本作品收錄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0号

(1998年9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20日,我國政府將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為適應這一歷史性的轉變,從具體情況考慮,需要提前對公元2000年澳門的公眾假日,在原有公眾假日的基礎上作出適當調整。為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一、公元2000年澳門的公眾假日如下:

1 、元旦

2 、農曆正月初一

3 、農曆正月初二

4 、農曆正月初三

5 、耶穌受難日

6 、復活節前日

7 、清明節

8 、勞動節

9 、端午節

10 、中秋節翌日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翌日

13 、重陽節

14 、追思節

15 、聖母無原罪瞻禮

16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17 、冬至

18 、聖誕節前日

19 、聖誕節

上述安排待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適當程序實施。

二、對於澳門佛教團體及有關人士提出的增加“佛誕日”為澳門公眾假日的強烈願望及其他有關建議,擬轉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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