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公元2000年澳門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公元2000年澳門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8年9月19日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 發布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發布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
(1998年9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
1999年12月20日,我國政府將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為適應這一歷史性的轉變,從具體情況考慮,需要提前對公元2000年澳門的公眾假日,在原有公眾假日的基礎上作出適當調整。為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一、公元2000年澳門的公眾假日如下:
1 、元旦
2 、農曆正月初一
3 、農曆正月初二
4 、農曆正月初三
5 、耶穌受難日
6 、復活節前日
7 、清明節
8 、勞動節
9 、端午節
10 、中秋節翌日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翌日
13 、重陽節
14 、追思節
15 、聖母無原罪瞻禮
16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17 、冬至
18 、聖誕節前日
19 、聖誕節
上述安排待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適當程序實施。
二、對於澳門佛教團體及有關人士提出的增加「佛誕日」為澳門公眾假日的強烈願望及其他有關建議,擬轉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考慮。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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