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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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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4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05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第2至4, 8, 15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8、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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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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