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

公務人員退休法 (前公務員退休法)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廢止,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中華民國 32 年 10 月 15 日 制定18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1 月 6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8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2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26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8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37 年 4 月 10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48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前[公務員退休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48 年 11 月 2 日公布4.總統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
(原名稱:公務員退休法;新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法)
中華民國 68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6, 8, 13條
增訂第13之1條
中華民國 68 年 1 月 24 日公布5.總統修正公布第 6、8、1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1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6至8, 13之1, 18條
增訂第6之1, 16之1條
中華民國 82 年 1 月 20 日公布6.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306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13-1、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1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7 日 修正第1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28 日公布7.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6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考試院令發布該次修正條文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17 日 修正第16之1條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6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474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8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700061761號令發布自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3 日 修正全文37條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4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926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7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第6, 11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增訂第24之1條
修正第21, 2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0011號令修正公布第 21、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4-1 條條文
(依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制定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廢止37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431號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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