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石油部关于防止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

公安部、石油部关于防止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
油办字[1986]第434号
1986年7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石油企业:

  去年以来,在一些地方,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破坏输油输气管道的案件不断发生,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据大庆、华北、胜利、中原、河南等十五个油田和管道局、物探局的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五年发生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的案件八百二十起,被盗窃、哄抢钢材二千多吨(其中油管四万多米)、原油及成品油一万多吨,各种动力线十万余米,水泥二千余吨,木材三百多立方米,电机一百二十台及其他大量生产物资,直接经济损失八百余万元。有些案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有的犯罪分子将进口重要机器设备毁坏后盗窃变卖,使企业停工停产;有的破坏输电线路,导致大面积停电,造成原油减产;有的将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钻孔偷放油、气,大量油、气冒出地面,形成严重火险隐患;有的油田附近几百名群众,在村干部带领下,哄抢油田施工现场的物资,殴打作业职工,烧毁住房及设备,致使生产无法进行。这些破坏活动,严重影响石油生产的安全,危害社会治安。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批转石油部《关于一些油田生产物资被大量盗窃和哄抢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盗窃和哄抢油田和其他国营厂矿的物资,同抢劫银行、商店的性质一样,都属于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犯罪行为”,“各地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对这类事件要认真对待,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从严处理。”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有效地防范和制止石油生产物资被盗窃、哄抢、破坏案(事)件的发生,保障石油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石油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列入各级领导的工作日程,经常进行研究、布置和检查。大力推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职工。切实加强对生产物资、设备和输油输气管线的管理,坚决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物资器材乱堆乱放无人负责的不良现象,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给犯罪分子留下空隙。今后,凡因制度不严,疏于管理,防范措施不落实,或工作失职,致使生产物资、设备被盗窃、被破坏,而造成一定损失的,除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管理和保护生产物资、设备责任心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各地公安机关和石油企业公安保卫部门,要结合“严打”斗争,狠狠打击盗窃石油生产物资、破坏油田生产设备的犯罪活动。对哄抢油田生产物资、设备的事件,油田企业领导要依靠当地政府妥善解决,地方公安机关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调查处理。对于策划、组织、煽动哄抢事件的为首者以及行凶伤人,偷盗油田物资,故意破坏国家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因不明真相或贪图私利受人煽动而参加哄抢的一般人员,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要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大张旗鼓地处理,以达到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的目的。同时,对职工队伍中监守自盗、内外勾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也要认真追查,依法从严惩处。

  三、各地公安机关和石油企业公安保卫部门要认真贯彻今年六月国家经委、公安部等五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工作的通知》精神,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油田周围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开展调查清理整顿工作,按照通知的规定,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停业整顿的必须停业整顿,在油田附近不准设专点,以减少犯罪销赃渠道。各石油企业要加强对废旧金属物资的管理,定期清理,统一交售国营废旧金属收购站或炼钢厂。

  四、开展工农共建文明矿、文明村活动,加强工农治安联防。各石油企业的领导应继续贯彻1984年中办发25号文件,搞好工农之间的相互支援和合作,经常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油田和周围地区的治安情况,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工农共建活动。要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制定工农共同遵守的文明公约或守则,广泛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正确处理工农矛盾,密切工农关系,搞好油田区域的治安秩序,保证石油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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