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 | 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号) | 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8〕478号 2008年10月23日 发布机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
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公民在国外实施变性手术后如何为其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请示》(鲁公治〔2008〕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以往公安部三局文件规定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特此批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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