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三局關於公民手術變性後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有關問題的批覆

公安部三局關於公民實施變性手術後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有關問題的批覆(公治〔2002〕131號) 關於公民手術變性後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有關問題的批覆
公治〔2008〕478號
2008年10月23日
發布機關: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安部關於印發《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號)

山東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

  你總隊《關於公民在國外實施變性手術後如何為其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的請示》(魯公治〔2008〕6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實施變性手術的公民申請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時,應當提供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鑑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鑑定部門出具的證明,經地(市)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核准後,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性別變更手續。性別項目變更後,應重新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其中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繳銷,並為其重新辦理居民身份證。

  以往公安部三局文件規定與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為準。

  特此批覆。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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