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1997年2月14日 公通字〔199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活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特别是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问题相当突出,有些基层公安机关甚至把治安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忽视处罚的社会效果,导致了一些突出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有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用罚款处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形成恶性循环,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依法从严原则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到治安管理的成效,关系到治安秩序的好坏。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的重要性,认真检查、纠正本地区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认真纠正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错误做法。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给基层公安机关规定罚款指标,已经下达的指标一律停止执行。对于依法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的,必须从严控制。对下列几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不得单纯进行罚款处罚,依法应当治安拘留的,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违反枪支、民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枪支管理法》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对违反《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枪支配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的枪支,要予以没收。
  2.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窝藏、销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治安拘留。
  3.对卖淫、嫖娼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行为人,必须予以治安拘留,符合收容教育条件的予以收容教育,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没有收容教育所或容量不足的地区,可先在治安拘留所内执行收容教育。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纵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予以查处。
  4.对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及制贩、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除收缴赌资、没收赌具和淫秽物品外,必须予以治安拘留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5.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除收获前自动铲除外,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吸食、注射毒品的,除收缴罂粟壳,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外,对行为人必须予以治安拘留;吸食、注射毒品,符合强制戒除条件的,送戒毒场所强制戒除,戒除后又吸食、注射的,予以劳动教养。
  三、加强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当前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数量、容量严重不足,不适应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大报告“两所”建设和困难和对治安工作的影响,努力将“两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保证“两所”基本建设的需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两所”建设的指导工作,加快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建设。对已建成的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的质量。
  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检查工作。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经常检查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情况,对治安处罚执行中的违法问题、片面追求罚款指标等现象要及时纠正,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予以纪律处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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