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加強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加強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



(1997年2月14日 公通字〔1997〕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圍繞國家經濟建設,不斷加強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各類違法活動,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問題,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執法不嚴,處罰不力的現象在一些地方比較嚴重,特別是以罰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罰款代替收容教育的問題相當突出,有些基層公安機關甚至把治安罰款作為「創收」的手段,忽視處罰的社會效果,導致了一些突出治安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有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採用罰款處罰,不僅解決不了問題,而且形成惡性循環,也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形象。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治安案件的查處工作。嚴格依法查處治安案件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職責,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依法從嚴原則的重要體現,直接關係到治安管理的成效,關係到治安秩序的好壞。各級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嚴格依法查處治安案件的重要性,認真檢查、糾正本地區在執法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對於那些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治安突出問題,要採取有效措施,嚴格執法,嚴肅查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二、認真糾正以罰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罰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錯誤做法。各級公安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給基層公安機關規定罰款指標,已經下達的指標一律停止執行。對於依法應當予以罰款處罰的,必須從嚴控制。對下列幾種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不得單純進行罰款處罰,依法應當治安拘留的,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違反槍支、民爆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人,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槍支管理法》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對違反《槍支管理法》有關規定的槍支製造、銷售企業,要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槍支製造許可證、槍支配售許可證,對出租、出借的槍支,要予以沒收。
  2.對違反《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收購廢舊金屬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對明知是贓物而收購、窩藏、銷毀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治安拘留。
  3.對賣淫、嫖娼及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嫖娼的行為人,必須予以治安拘留,符合收容教育條件的予以收容教育,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沒有收容教育所或容量不足的地區,可先在治安拘留所內執行收容教育。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縱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的,嚴格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予以查處。
  4.對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及製販、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人,除收繳賭資、沒收賭具和淫穢物品外,必須予以治安拘留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5.對非法種植罌粟不滿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小的,除收穫前自動剷除外,要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行為人予以治安拘留;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吸食、注射毒品的,除收繳罌粟殼,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外,對行為人必須予以治安拘留;吸食、注射毒品,符合強制戒除條件的,送戒毒場所強制戒除,戒除後又吸食、注射的,予以勞動教養。
  三、加強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當前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數量、容量嚴重不足,不適應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向當地政府和人大報告「兩所」建設和困難和對治安工作的影響,努力將「兩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所需經費列入地方基建計劃和財政預算,保證「兩所」基本建設的需要。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要加強「兩所」建設的指導工作,加快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建設。對已建成的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要加強規範化管理,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證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的質量。
  四、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強化執法檢查工作。上級公安機關要切實加強執法監督工作,經常檢查基層公安機關的執法情況,對治安處罰執行中的違法問題、片面追求罰款指標等現象要及時糾正,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要予以紀律處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請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基層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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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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