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巡警在执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时能否行使交通违章处罚权和以巡警支(大)队名义进行一裁的批复
本文件已被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
公安部关于巡警在执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时能否行使交通违章处罚权和以巡警支(大)队名义进行一裁的批复 (1994年6月3日公复字[1994]5号) 公安部 1994年6月3日 |
贵州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城市巡警在执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时能否行使交通违章处罚权以及能否以巡警支(大)队名义进行一裁的请示》(黔公明发[1994]4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巡逻警察在巡逻中遇到交通违章可予以纠正,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移交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二、巡逻警察对当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开具当场处罚裁决书,交被处罚人到指定地点交纳罚款,但对被处罚人要求当场交纳等特殊情况,可以当场交纳。当场处罚裁决书可冠以巡逻警察所属巡警支(大)队名义,由巡警本人签名加盖公章;对裁决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复议。对其他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和事故,应就近移交公安分局、派出所或主管业务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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