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巡警在執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時能否行使交通違章處罰權和以巡警支(大)隊名義進行一裁的批覆

本文件已被公安部關於保留修改廢止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廢止。
公安部關於巡警在執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時能否行使交通違章處罰權和以巡警支(大)隊名義進行一裁的批覆
(1994年6月3日公復字[1994]5號)
公安部
1994年6月3日

貴州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城市巡警在執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時能否行使交通違章處罰權以及能否以巡警支(大)隊名義進行一裁的請示》(黔公明發[1994]42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巡邏警察在巡邏中遇到交通違章可予以糾正,需要給予罰款處罰的,應當移交有關業務部門處理。

二、巡邏警察對當場作出罰款處罰的,應當開具當場處罰裁決書,交被處罰人到指定地點交納罰款,但對被處罰人要求當場交納等特殊情況,可以當場交納。當場處罰裁決書可冠以巡邏警察所屬巡警支(大)隊名義,由巡警本人簽名加蓋公章;對裁決不服提出申訴的,由主管公安機關複議。對其他不適用當場處罰的案件和事故,應就近移交公安分局、派出所或主管業務部門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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